小说《鬼吹灯》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诉电影《九层妖塔》侵权一案近日结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电影《九层妖塔》出品方共同侵害了小说作者天下霸唱对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了对原作品歪曲、篡改,并判令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天下霸唱与《九层妖塔》的这场官司持续时间长达三年之久。2005年12月,张牧野以笔名“天下霸唱”创作了《鬼吹灯》系列文学作品(包括《精绝古城》、《龙岭迷窟》、《云南虫谷》、《昆仑神官》)。2006年,安徽文艺出版社正式出版图书《鬼吹灯之一精绝古城》,署名“天下霸唱”。2007年,张牧野将小说《鬼吹灯》系列小说著作权独家授权给上海玄霆公司。后小说《鬼吹灯之一精绝古城》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辗转授权给电影《九层妖塔》的出品方之一,授权权限为全球范围内,授权期限为12年,该权利可转授权。
2015年,电影取得公映许可证并公映,电影上映后,张牧野发现电影没有为其本人署名,且电影内容歪曲篡改原著,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与原著差距太大,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2016年,张牧野将电影《九层妖塔》出品方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电影发行、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电影《九层妖塔》侵犯了张牧野的署名权。法律明确规定改编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电影仅标明“改编自小说《精绝古城》”,标明作品名称并不等同于为作者署名,此举不能视为给小说作者署名,因此影片侵犯了小说作者张牧野的署名权。二、电影《九层妖塔》未侵犯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法院认为作者张牧野已转让了其对原作小说享有的全部财产权(包括改编权),虽然作为作者还享有人身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基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作品创作与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应当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作出一定的限制;另被诉作品《九层妖塔》是电影作品,考虑到电影行业的特殊性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电影作品的创作应充分尊重改编者的创作自由度,满足社会公众的多元化文化需求,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发展;况且从客观效果上,改变后的电影内容和观点并未对原作小说进行丑化和贬损,也未造成原作者社会评级降低,因此,并未构成对原作者张牧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张牧野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九层妖塔》侵犯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二审法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是否有损作者名誉、声誉并不是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因此作者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并不是评判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评判标准。作者将原作改编权授权许可后,并不降低对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改编权保护的是作者的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者的人格权,如属于未经授权的改编,则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如属于经授权的改编,则不会侵犯改编权,却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判决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因此,影视作品对原作的改动应在“必要限度”内,即不可对原作“核心表达要素”进行更改。因此,电影《九层妖塔》侵犯了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本次《九层妖塔》判决可以说是给了原作者几乎世界上最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人身权利,改编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利。影视公司在改编原作作品拍摄影视剧前,一般会与原作作品权利人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转让或者许可“改编权、摄制权”两项权利。面对本次“最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决,想必将对影视行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原作者可能会由于授权改编后的影视剧不符合自身期望,或社会评级不高,而以“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向影视剧出品方主张权利,面对这种状况,影视剧投资方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如前文所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改编、拍摄的影视作品没有歪曲、篡改原作品,即不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投资方在取得原作品改编权时可以确定不对原作品进行较大修改,即仅仅做微小调整改动便可拍摄完成影视剧,就无需紧张。但如并不能确定对作品进行多大程度修改,则需提前做好以下防范措施,以降低侵权风险:
一、投资方在取得原作作品改编权时,如能够邀请原作者担任影片的编剧或策划等工作,原作者就可以参与到剧本的改变中来,在原作者本人深度参与创作的情况下,可以很好的避免原作者日后提出不同意见。
二、如投资方无意聘请乙方担任编剧或策划,从降低被原作者主张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角度,可以考虑在合同中约定在改编和拍摄影视剧的过程中的某时点征求原作者的意见,请原作者就是否歪曲其原意提出意见,当然在给原作者提出意见的同时,也应同时明确剧本的最终决定权属于投资方。
三、影视剧投资方在与原作者签署改编权授权合同时,最理想的方式是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方可对原作者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调整、扩充、替换、改编等以满足影视剧改编拍摄的需求以及影视报批、审查的要求,不视为对原作者权利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原作者承诺不以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对投资方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