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啊~五环,你比六环少一环”,这首《五环之歌》是电影《煎饼侠》的插曲及推广曲,此歌作曲是唐诃、吕远,作词是岳云鹏、MC Hotdog,电影上映后,歌曲传唱度很高。后《牡丹之歌》歌词著作权人众得公司以侵犯其改编权为由,将岳云鹏及电影《煎饼侠》三个出品方一同诉诸法院,要求电影《煎饼侠》停止使用《五环之歌》作为背景音乐,停止歌曲《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共计110.25万元。
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众得公司诉讼请求后,众得公司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众得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且词和曲可以单独呈现,属于可分割行使著作权的合作作品,词作者和曲作者分别享有整体歌曲的改编权,词作者无权代表整体作品主张改编权。此外,《五环之歌》的歌词没有利用和参考《牡丹之歌》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五环之歌》的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
由此案我们可以看出,影视剧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况多而复杂,加之近年来影视剧音乐版权纠纷层出不穷,类型各异,影视剧在制作过程中该如何使用音乐作品,才能防止陷入版权纠纷呢?
影视剧中的音乐作品最常见的形式是原创音乐作品,即影视剧制片方专门委托音乐制作人为影视作品创作音乐(包括词曲创作)。这类情形下,制片方应与音乐制作人签署委托创作合同,在合同中约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影视剧制片方,音乐制作人仅享有相应的署名权和获酬权。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版权归属,也未在合同中约定音乐作品的使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也就是说制片方可以基于影视剧的传播使用该音乐作品。
另一类常见的形式是在影视剧中使用已有的音乐作品,一般来说,使用已有音乐作品均需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除非该作品已过著作权保护期限进入公有领域。如需要使用的音乐作品是一首曲谱,较为简单,仅需要取得曲谱著作权人的授权即可在影视剧中使用该音乐。如果需要对该曲谱进行调整以更适合影视剧的风格,则需要取得曲谱权利人改编权授权。
如需要使用的音乐作品包含词曲,则根据使用情况不同需要取得多方授权,使用方式不同,在实际使用时需要注意的授权事项也不完全一致。
使用音乐作品中词曲部分重新请人演唱后作为影视剧音乐,需要得到作品词作者、曲作者的授权。如果词曲作者将作品委托给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向该组织取得授权。目前,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大多数国家都有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国内的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是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实践中,为方便取得授权,可以先向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询问是否有相关作品的授权权限,如该集体管理组织未取得授权,则需要向原著作权人取得相应授权。
使用包括演唱表演在内的录音制品作为影视剧音乐,需要得到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权。这种情况首先可找到录音制品权利人,了解该录音制品权利人是否有权利代表词曲作者和演唱者进行一揽子对外授权,如其有权利,则可通过一次授权将该录音制品使用在影视剧中,如录音制品权利人无法代表其他权利人对外授权,则需要分别取得词、曲著作权人授权,并得到演唱者和录音制品权利人的授权。
使用音乐作品中词的部分或者曲的部分,仅需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如前文讨论《煎饼侠》中的音乐《五环之歌》就属于这种情形,《五环之歌》使用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曲谱,但未使用《牡丹之歌》的词,重新填词内容与原词主要内容无相似之处,无需取得词权利人授权,仅需取得使用部分权利人授权即可。
对音乐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改编后作为影视剧音乐,需要取得相关权利人改编权授权。如需要在原音乐作品基础上进行改编,如仅改编词的部分或者曲的部分,仅需要取得词或者曲相应权利人改编权授权,不涉及改编的部分取得影视剧使用的授权即可;如对音乐作品的词曲均需要进行改编,则需要取得词权利人和曲权利人的改编权授权。需要注意的是,音乐集体管理组织一般没有改编权的授权,因此涉及改编权授权的情形,应与原权利人签署相应的授权合同。
使用改编音乐作品作为影视剧音乐,需要同时取得改编者和原权利人授权。如使用经过合法改编后的新的音乐作品,不仅需要获得改编者的授权,也需取得原词曲作者的授权,切不可忽视原作者的权利授权问题。
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在音著协诉《激情燃烧的岁月》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中,法院认定《激情燃烧的岁月》中使用《北风吹》、《洪湖水,浪打浪》、《学习雷锋好榜样》、《敖包相会》四首音乐作品,仅涉及作品的几个小节或几句歌词,均未完整使用整段歌词或乐谱,属于合理使用。但影视剧制片方不可因为此判例就对使用音乐作品抱有合理使用的侥幸心理,应在合法与合理之间进行理判断,强化合法使用音乐作品的意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