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陷入“融梗”风波的电影《少年的你》根据玖月晞小说《少年的你,如此美丽》改编,曾定档于6月27日,后改档至10月25日,因为改档的原因加之主演的热度,电影还未上映就引起了广泛热议,上映后更是好评如潮,连续17天夺得日票房冠军,截止目前票房已超14亿元。在叫好叫座的同时,关于原著小说 “抄袭”、“融梗”东野圭吾《嫌疑人X的献身》和《白夜行》的质疑一直没有停止,有网友倡议“保护原创、抵制电影”,甚至将对小说抄袭的不满延申为对电影导演、演员等主创的指责。原作者在微博发文否认抄袭,并公开解释作品或许有着共通的思考。但作者的声明仍然不能阻止网友们的指责,甚至有热心的网友试图通过各种渠道联系远在日本的东野圭吾先生,希望东野圭吾能够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关于小说是否抄袭的问题,需要交给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进行公正的裁决,我们很难给出准确的结论,网友的讨论不能作为判断抄袭与否的标准,更不能让大众用舆论的手段审判电影作品及电影的主创。
近年来,大量热播影视剧IP的原著被质疑抄袭,但大多停留在微博上的公开指责和网友们的愤愤不平,比如《甄嬛传》、《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花千骨》、《如懿传》等等,原创作者虽然都在网上进行了公开谴责,却都没有选择走法律程序。有少部分原创作者选择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比如《锦绣未央》这部电视剧改编自原著《锦绣未央》,据说原著小说涉嫌抄袭209部作品,全书共有294章,其中仅有9章未抄袭。该案涉及原作权利人众多,其中有12位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年多的审理,12个案件先后被判决原著小说侵权,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额共计74万余元。原告在起诉时未主张影视剧侵权,因此,影视剧的发行和传播暂时没有受到影响。
何为抄袭?在法律层面,抄袭和剽窃是同一个概念,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对抄袭和剽窃的解释,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从抄袭的形式来看,有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这种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会被称为低级抄袭,而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相对比较容易。高级抄袭则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才能认定。
抄袭侵犯的是什么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抄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什么权利,需要结合不同的侵权情形来确定。某些行为可能会侵犯权利人的上述个别权利,也可能某一种抄袭行为侵犯了上述两项或者更多权利。比如抄袭他人作品并署名自己,可能涉嫌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抄袭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并公开发表,则可能涉嫌侵犯权利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抄袭他人作品并大量复制发行,则可能涉嫌侵犯权利人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抄袭一般如何认定?我国法院在判定作品是否属于抄袭时,会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规则,即权利人需要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
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原著小说涉嫌抄袭,小说本身是否毫无价值?不能一概而论。尤其在高级抄袭的情形下,作者不光改头换面使用了其他权利人的独创内容,还增加了大量独创性的表达和自己的原创内容。对于原著小说中作者本身的独创性表达,当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抄袭的部分,是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享有著作权。
如果影视剧制作者在购买原著小说时,没有排查到该作品的抄袭行为,购买了涉嫌抄袭的小说,影视剧是否也会因涉嫌抄袭而侵犯原权利人的权利?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否需要为原著小说的抄袭行为买单?
要分析影视剧是否涉嫌侵权,我们需要回到原著小说,原著小说的整体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具有原创性的部分,另一部分是抄袭的部分。原创的部分原著小说作者享有著作权并将该部分对应的改编权和摄制权授权给影视制作者。抄袭的部分虽然小说作者也同样将该部分内容授权给影视剧制作者,但由于其不享有该部分的著作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影视剧作品对原著小说内容的使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影视剧作品如果仅仅使用了原著小说原创的部分,完全没有使用抄袭部分的内容,或者说使用抄袭的部分微乎其微,那么原权利人很难主张该影视剧作品侵犯其著作权,因为其缺乏判定抄袭规则中“实质性相似”的证据;
2、影视剧作品既使用了原著小说原创的部分,也使用了原著小说抄袭的部分,但对抄袭的部分进行了根本性的改编,在影视剧作品中完全看不到原权利人作品的痕迹,这种情况下,影视剧作品也与原权利人创作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3、影视剧作品使用了原著小说抄袭的部分,且没有进行深度改编,能够通过对比认定与原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这种情况下,影视剧制作方就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由此可见,原著小说如果涉嫌侵权,影视剧作品是有潜在侵权风险的。影视剧一旦受到原著小说抄袭的牵连,就可能导致影视剧的发行受到影响,被法院判决停止发行传播,而停止发行传播将会使影视剧投资方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出现类似风险:影视剧制作者在购买原著小说时,应做基本的尽职调查,看看小说作品是否有涉嫌侵权的情形,如果发现有人已提出其涉嫌侵权,可以进一步核实作品跟原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从基本的常识判断,主要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应果断放弃该小说的购买,如果无从判断,一定要在购买小说著作权的合同中增加原创保证条款,要求作者承诺作品的不存在抄袭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否则应承担一切后果,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以降低侵权带来的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