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给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电影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公告》发布之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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