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因产业化改革十年积累,电影行业整体实力显著增强,对外交流逐渐频繁。一段时间以来,形成了较好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局面。这是宏观政策密集出台营造良好环境的结果。
一、“引进来”
随着国家外交局面的逐渐,中国电影作为外资投资对象,逐渐有一定程度上的开放。
(一)降低外资准入门槛
国家对外资进入电影业一直有相对严格的规定,主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具体工作。
1.党的十八大以前的工作基础。党的十八大以前,电影领域引进外资的基础文件是2003年11月25日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2005年4月8日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和2005年7月6日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出台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等等。其中规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电影技术等企业。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电影院,在内地试点设立发行国产影片的独资公司。”
自2002年3月11日起,“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和“电影制作(中方控股)”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
2012年2月1日,中宣部、外交部等十部门联合出台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这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的更新文件。文件划定了五类电影出口的重点企业标准: 1.电影产品出口(包括电影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2.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服务;3.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4.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5.影视节目制作或销售机构、电影院线等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
2.党的十八以来的具体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相关部门在前述文件基础上,继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见表2)。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2004年、2007年、2011年、2015年均发布修订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电影机械制造;限制外商投资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以及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禁止外商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2017年,这一工作更加细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延续了外商对电影投资的准入范围。2019年起,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首次将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合并,发布为2019年版鼓励目录。
2019年6月30日,发改委、商务部出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删除“电影院、经营需由中方控股”条款,这意味着外资在中国内地成立影院可以合资、独资等形式合作,不再受持股比例上的限制,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二)推动自贸区电影发展
按照2019年11月6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及附件公开的相关内容,2019年12月8日,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电影“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通知》,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许可,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境外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等四项内容进行改革,有望有效降低电影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长年更新发布自贸区鼓励和禁止产业目录。自贸区在文化产业政策等方面可以创新突破、先行先试。随着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数量的进一步增加,自贸区在电影产业发展方面进一步打开尝试空间。不少自贸区发展方案中将电影作为单独要项列入。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式设立,提出在海南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陕西自贸区建设方案对“一带一路”倡议下西部电影产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的5年间的企业减按税率政策。一系列利好政策下,海南吸引海内外众多头部影视文化企业和从业者落户。北京和湖南发挥基础优势,将影视相关内容纳入自贸区发展方案。
自贸区的外商投资,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限制。一般而言,主要是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二、“走出去”
(一)加快服务贸易发展
2014年3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这份文件从国家战略和整体发展目标、政策措施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对文化贸易提出了目标、措施和要求,其中在明确支持重点、加大财税支持、强化金融服务、完善服务保障等多个方面制定了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提及“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和损失险等新型险种和业务。”
“尽快培育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享受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
2022年7月18日商务部等27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是继2014年后对外文化贸易领域又一重要指导性文件,其中专门提及扶持影视出口的多项措施。该文件合发部门较多,落实情况尚待进一步观察。
(二)建设国家文化出口基地
建设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是激发文化产业发展活力、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动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2018年商务部、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认定了首批文化出口基地。
此外,2020年11月15日,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与二十国驻华使馆发表共同倡议,促进“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文化贸易共建,推动中外多边开展友好合作与往来,建设与促进以合作互惠互利共赢为核心的国际贸易关系。而同日,中国、东盟十国以及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共涉及15个经济体全面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三)搭建联合平台
国家鼓励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以促进中外影视交流。
2013年12月25日,文化部外联局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共同签署《关于中国电影走出去的战略合作协议》。
2022年1月,“中国电影联合展台”设立,这是中国电影集体出海的一次新举措。2022年3月,“中国电影联合展台”首次在香港国际影视展上亮相。(下转第7版)